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
外界意見及本會回應
 

相關條文

外界意見

本會回應

整體架構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近期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刻正進行部份公報內容整體架構調整,統稱為〝Redrafted〞,其主要目的係為提高審計準則透明度,俾利閱讀者更容易瞭解公報內容及其應用。建議調整作法歸納如下:

1.參照國際審計準則公報(Redrafted),將公報架構訂定區分「本文」及「應用及解釋說明」兩部分,因此建議將草案中第二部份標題『伍、應用指引』修改為『第二部份、應用及解釋說明』,以充分表彰第二部分除應用指引外,尚有本文之解釋,不致讓閱讀者誤解。

2.『本文』及『應用及解釋說明』兩部分之相關段落條文應分別序號,故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重新續號為『應用及解釋說明第一條至第二十二條』。

3.『本文』及『應用及解釋說明』兩部分之相關條文應交叉索引。草案中僅有在應用指引條文後索引本文之相關條次,爰建議應同時將『本文』索引至『應用及解釋說明』之相關條次。

4.針對前述架構下,有關公報內容之強制適用程度,本所看法為第一部分本文及第二部分之解釋說明應屬強制規範要求,而第二部分之列舉說明部份則屬實務運用參考,惟若非有相關法令及公報另有規定依據,或實務上不適用情形外,應仍不宜違反其所列舉之要求。

 

1.國際審計準則之架構係將前言、目的、定義、基本規範與解釋及應用列為同一層級標題,本會目前除將附則依先前公報慣例列為最後一節外,其他章節係依國際審計準則之架構分列為五個章節,此作法尚屬妥適。另本會為使閱讀者不致誤解第五節僅為應用,然其更具解釋基本準則之用意,已修改第五節標題為「伍、解釋及應用」。

2.為維持公報條文之連續,將「基本規範」與「解釋及應用」連續編號似無不妥,故維持原規定,尚屬妥適。

3.草案中「基本規範」與「解釋及應用」各條次上皆有明確之標題,讀者即可依標題相互索引。

4.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於2006年發表之文章Preface to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Quality Control, Auditing, Review, Other Assurance and Related Services」,此篇文章中指出解釋及應用」應為公報之一部分,「解釋及應用」之主要目的係對公報之基本準則提供進一步之解釋及指引。由此可知「解釋及應用」係為基本準則之延伸,故應具強制性。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參考ED - ISA 230 (Redrafted) - Audit Documentation架構,將基本準則與應用指引予以區分。

國際審計準則之架構將前言、目的、定義、基本規範與解釋及應用列為同一層級標題,本會目前除附則依先前公報慣例列為最後一節外,其他章節係依國際審計準則之架構分列為五個章節,此作法尚屬妥適。

第三條

【台灣證券交易所】

建議修正內容:

5.提供有經驗之查核人員能依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制度執行複核及檢查。

本會參酌 貴公司意見予以修改。

第四條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編製查核工作底稿之目的如下:

1.提供足夠及適切之紀錄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

2.證實說明核工作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

貴所建議將「證實」之用語改為「說明」,惟編製查核工作底稿之目的係為證實查核工作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並非僅為說明,故維持原條文用語,尚屬妥適。

 

第五條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1.草案所述之具有相當查核經驗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人員,應可於擬定中之第46號「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事務所之品質管制」中詳加規範。

建議修正內容:

2.有經驗之查核人員:係指對下列事項具備適度瞭解之人員適度瞭解下列事項,並具有相當查核經驗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人員)

(1) 查核程。

(2) 審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規定。

(3) 受查者事業。

(4) 與受查者所屬產業有關之特殊查核及財務報導事項。

 

1.本會於訂定第四十六號公報「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事務所之品質管制」時,將考量 貴所之意見。

2.關於 貴所建議之文字修改,因與原條文之文意並無不同,故維持原條文,尚屬妥適。

第八條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ISA 230 Par. 8雖未說明,然配合草案第二十九條內容,建議加註「受查者」字樣較為明確。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與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之討論,應列入查核工作底稿,其內容尚應包括討論之時間及對象。

本會參酌 貴所意見予以修改。

 

 

 

 

 

 

 

 

【台灣證券交易所】

為臻完善,建議將討論地點亦列入工作底稿中。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與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之討論,應列入查核工作底稿,其內容尚應包括討論之時間、地點及對象。

討論之地點,就查核工作而言非屬重要資訊,不列入本條文之規範尚屬妥適。

第九條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參考國際準則ISA230之原文,建議修改下列文字。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如發現與重大事項查核結論有不一致之資訊,應記錄該不一致之處理情形及所達,並作最終查核結論。

本會參酌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於200712月最新發布之ISA230(Redrafted)予以修改。

 

 

第十二條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草案中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其標題『檔案彙整』,暨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及其標題『檔案彙整』,實務上,包含工作底稿的歸檔作業,建議可考量修改為『檔案彙整及歸檔』,以明確表達應完成之工作內容,以免閱讀者解釋不一造成困擾。

本會參酌 貴所意見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主計處】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於完成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後,於查核工作底稿保管期限屆滿並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准前,不得予以刪除或銷毀。

查核工作底稿刪除或銷毀之程序,係屬事務所之內部控制事項,非屬本公報之規範範疇。本會將於未來發布之第四十六號「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公報作相關規範。

第十四條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於完成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後,如須修改或新增現有查核工作底稿時,查核人員應記錄下列事項:

1.執行及複核之人員時間日期

          

本會參酌 貴會意見予以修改。

第十五條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報告日後,如發生查核人員須增加查核程序或達成新查核結論之特殊情況,查核人員應記錄下列事項:

           

3. 執行及複核之人員及時間日期

第十六條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就本草案條文與國際審計準則ISA230 (Redrafted)比對,草案第十六條內容並無相對應之條文,有關本條文主要內容係針對工作底稿所有權及保管責任之說明係依據ISQC1 (Redrafted)A59段訂定,另針對原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所提外界第三者可能調閱工作底稿情況並未一併修訂,有關此部分是否將列入第四十六號公報草案(對照條文為ISQC1 (Redrafted)A58段第三項,請說明本公報開始適用後若第四十六號公報尚未開始適用,有關外界第三者調閱工作底稿情形應如何適用?

另本所建議可參照國際審計準則架構,將草案第十六條有關工作底稿所有權及保管責任改訂於其他規範事務所品質管制層級之相關公報中,除可與國際審計準則架構一致外,進而使閱讀者更瞭解公報在不同層級下規範事項。

 

1.關於查核工作底稿之所有權及保管責任雖ISA230 (Redrafted)無相對應之條文,惟因對此部分有所規範之第四十六號公報「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尚未發布,為避免第四十六號公報發布前缺乏規範,故將所有權及保管責任之規範納入本草案。

2.有關外界第三者調閱工作底稿之情形,因會計師法三讀後條文及審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可依其規定處理。會計師法及其他審計準則關於外界調閱工作底稿之規定如下:

(1)會計師法三讀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若對會計師所為之簽證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調閱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後任會計師基於查核接任案件之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借閱工作底稿。

另第二十二條規定,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合夥契約載明包括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包括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等事項。

(2)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第七條及第八條與第二十一號「首次受託-期初餘額之查核」第七條規定繼任會計師於必要時得借閱前任會計師之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財政部】

建議修正內容:

…。執行查核時即時編製之查核工作底稿,通常較查核一段時間後始編製者更為精確。

本會參酌 貴部意見予以修改。

 

第十八條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修正內容:

6. 記錄查核結論之必要性或形成查核結論之基礎,作成書面紀錄之必要性。如查核結論不易直接是無法由所執行之查核程序或所獲取之查核證據予以確認時推論而得時,查核結論之基礎作成書面紀錄之必要性

貴所建議之修改,文意有些差異,維持原條文較為妥適。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修正內容:

6.查核結論作成書面紀錄之必要性。如查核結論不易直接由所執行之查核程序或所獲取之查核證據推論而得時,…。

建議之文字修改,因與原條文之文意並無不同,故維持原條文,尚屬妥適。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參閱ISA 230號公報第10條之精

神、本公報第34條之精神等辦理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工作底稿之格式、內容及範圍,取決於下列因素;惟其意非指查核人員必須將所有查核時之考量因素記錄於查核工作底稿

本草案係參考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於200612月發布之ISA230 (Redrafted)版本,關於貴會所提之第10條條文,於該版本中已移至A2條,且貴會建議增加之文字已刪除。此外,第二十四條中已有貴會建議文字之相關規定,故本條維持原條文,尚屬妥適。

 

第二十三條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可同一工作底稿記錄不同之查核程序多種事項,並輔以適當之交叉索引,使小規模受查者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更有效率。例如,對小規模受查者事業及其內部控制之瞭解、整體查核策略及查核計畫、重大性評估、風險評估、查核過程中之重大事項及作成之結論,可於相同查核工作底稿中一併記錄。

本會參酌 貴所意見予以修改。

 

【台灣證券交易所】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可以同一工作底稿記錄多種事項,…….

本會參酌 貴所()意見予以修改。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建議修正內容:

……可於相同查核工作底稿中一併記錄。

 

第二十四條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配合草案第三條,建議加註。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工作底稿係查核工作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之證據。實務上查核人員無需記錄查核時所考量之每一事項;如於查核工作底稿檔案中,已可顯示某些事項之遵循情形,如於查核工作底稿檔案中已顯而易見,查核人員亦無須逐一說明,例如:

(以下略)

法令規定其位階原本即高於審計準則,故不納入尚無不妥。其他建議之文字修改,因與原條文之文意並無不同,故維持原條文,尚屬妥適。

 

第二十五條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將「財務資訊」文字修改為「財務報表」,或明確規範所稱財務資訊於查核財務報表案件之適用範圍。

本會參酌 貴所意見予以修改。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1.本條文第一款『產生重大風險之事項』之『重大風險』的定義,並未索引至相關公報或針對其定義加以說明,如此實務上查核人員於判斷重大風險事項過程,可能產生重大分歧致影響查核情況發生;而國際審計準則ISA230 (Redrafted)A8(3)提及重大風險(Significant Risk)時,針對其定義同時索引至相關公報ISA315 (Redrafted),依據ISA315 (Redrafted)4(e)、第26~28段、第A112~A119段等說明有關重大風險定義,及評估重大風險時應考量之相關事項等資訊,使查核人員據以判斷重大風險事項,因應特殊查核程序。

2.建議應針對重大風險定義及評估重大風險應考量之相關事項加以釐清,以免查核人員因無明確判斷依據,致影響查核情事發生。

「重大風險」之定義並非本公報之規範範圍,且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及第四十四號「對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中已出現該用語。另因ISA315(Redrafted)之實施將取代多號公報,故本會未來將進行全盤考量後,制定相關規範。

 

 

第二十八條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通常會於查核工作底稿(例如查核結果彙總紀錄)彙總下列事項編製查核結果彙總,作為查核工作底稿之一部分:…。

建議之文字修改,因與原條文之文意並無不同,故維持原條文,尚屬妥適。

第三十二條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將「查核人員對特定準則及查核程序於顯不適用時,無須作成紀錄,其情況例舉如下:…。」修改為「於有關準則或查核程序適用時,查核人員始須作成紀錄。不適用特定準則或查核程序之情況例舉如下:…。」或「查核人員對不適用之特定準則或查核程序,無須作成紀錄,…。」

建議修正內容:

於有關查核人員對特定準則查核程序於顯不適用時,查核人員始須作成紀錄,不適用特定準則或查核程序之情況例舉如下:…。

查核人員對不適用之特定準則查核程序於顯不適用時,無須作成紀錄,其情況例舉如下:…。

本會參酌來函意見,酌作文字修改。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修正內容:

對顯不適用之查核人員對特定準則及查核程序於顯不適用時,查核人員無須作成紀錄,其情況例舉如下:

【財政部】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對顯不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特定準則及查核程序於顯不適用時,無須作成紀錄,其情況例舉如下:

第三十四條

【台灣證券交易所】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複核查核工作底稿,必須於查核工作底稿中為適當之錄及表達,……

本會參酌來函意見,酌作文字修改。

【金管會檢查局】

考量本草案相關條文語氣及用字之一致,建議本條文參照本草案第三十條內容酌作修正。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人員複核查核工作底稿,必須於查核工作底稿中為適當之紀錄及表達,其意非指所有查核工作底稿皆須有複核之證據。

本會參酌來函意見,酌作文字修改。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

本條文所載「…其意非指所有查核工作底稿皆須有複核之證據。…」,恐致複核人員就重大或爭議事項之工作底稿上不予簽名複核,而有避重就輕之舉。

建議修正內容:

…其意非指所有查核工作底稿皆須有複核之證據,惟至少於主表或下結論之工作底稿或另編備忘錄等留有複核之證據。但其經複核者,須載明複核之人員及日期。

本會參酌  貴中心意見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條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建議同步修訂第三十三號公報有關「查核報告日」之規定,或嗣完成重新定義查核報告日後,方有該條文之適用。

查核報告日之修改涉及第三十號及第三十三號公報是否整體與國際接軌之議題,故擬將該兩號公報之修訂列入工作計畫中。

【銀行局】

依第14條規定,「檔案彙整後」係修改或新增現有工作底稿之時間區隔點,爰第35條對檔案應彙整完成之時間應宜有明確規範。

建議修正內容:

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應及時為之,通常於查核報告日後六十天內完成,並應記錄完成檔案彙整之時間

於審計實務上並無貴局所建議之作法,故擬不列入條文中。

第三十六條

【銀行局】

為避免於彙整過程中刪除或丟棄具有重要性文件,爰應對本條文第1款「被更新之文件」為更明確之規範。

建議修正內容:

1、刪除或丟棄錯誤或過時之被更新文件。

被更新即不屬支持會計師查核結論之文件,故原條文尚屬妥適。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查核工作底稿不得任意丟棄而應銷毀使更具有保密性。

建議修正內容:

1、刪除或丟棄銷毀被更新之文件。

本會參酌來函意見,酌作文字修改。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

1.「商業會計法」第38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規定,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2.茲以會計師乃對財務報表之允當性表達意見,依本草案第四條規範,查核工作底稿編製目的在證實查核工作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並提供足夠及適切之紀錄,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爰其保存年限宜再酌。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管為公司本身之責任,而本條文係規範查核工作底稿之保管年限,故不適用來函所述之法規。本草案係參考國際審計準則之規定訂定查核工作底稿之保管年限,為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此段條文之規定似無不妥,故維持原規定,尚屬妥適。

【銀行局】

參酌現行審計準則公報第3號第20條之規定意旨,係將當期檔案、查核報告及其附屬報表、附屬性檔案(如存貨盤單)等訂定不同之保存期限規定,建議酌予延長保管年限或參酌第3號公報意旨為詳細之規定。

本草案係參考國際審計準則之規定訂定查核工作底稿之保管年限,為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此段條文之規定似無不妥,故維持原規定,尚屬妥適。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依本公報第40條規範,此公報係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適用之,請說明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底稿保管年限應適用本公報第37條規範,抑或適用原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之規範?

本公報第四十條條文已修改為「對查核報告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之查核工作適用之,故查核報告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之查核工作,皆應適用本公報之規範。

第三十八條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1.      ISA560 (Redrafted) - Subsequent Events係以“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issued”(財務報表公布後)而非“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are issued”(財務資訊公布後)表達,建議修改為與該公報一致之用語。

2.      建議將「…且與已查核『財務資訊』有關,並可能造成『財務資訊』及查核報告必須修正之事實」文字,亦一併修改為「財務報表」。

3.      建議將「查核人員…『發現』於查核報告日已存在…之事實。」文字,修改為與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期後事項」之用語「獲悉」一致。

建議修正內容:

第十五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資訊公布後,獲悉發現於查核報告日已存在,且與已查核財務報表資訊有關,並可能造成財務報表資訊及查核報告必須修正之事實。

本會參酌 貴所意見予以修改。

 

 

【審計部】

本條文係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期後事項之一種情況(查核報告交付日後獲悉之重大事實),但未敘及查核報告日後至查核報告交付日間獲悉重大事實等情況,建議酌作文字修改。

建議修正內容:

第十五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期後事項查核人員於財務資訊公布後,發現於查核報告日已存在,且與已查核財務資訊有關,並可能造成財務資訊及查核報告必須修正之事實。

本條文為第十五條條文之進一步說明,條文中所舉之情況係為第十五條條文規範之其中一種情況,並未排除 貴部所提「查核報告日後至查核報告交付日間獲悉重大事實等情況」,故維持原條文之用語,尚屬妥適。

 

【銀行局】

有關本條文「造成必須修正財務資訊及查核報告必須修正之事實」,亦可能存在於查核報告日前,為使文字更為完整明確,爰似應一併規範。

建議修正內容:

第十五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查核人員於財務資訊公布後,發現於查核報告日或查核報告日前已存在,且與已查核財務資訊有關,並可能造成財務資訊及查核報告必須修正之事實。

本條文所稱「查核報告日已存在」,包括查核報告日前發生且至查核報告日仍存在者,故維持原條文之用語,尚屬妥適。

附錄

【台灣證券交易所、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財政部】

建議修正內容:

公司

該文字係誤植,本會已修改。

其他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核閱工作底稿如何適用於本準則公報,敬請 惠予研擬。

本草案係參考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ISA230(Redrafted)訂定,內容為規範查核人員執行查核時工作底稿之相關規定。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中規定核閱人員執行財務報表之核閱應作成工作底稿,但未有如何編製之進一步規範。因此核閱工作底稿之編製適用本公報之一般性規範(如工作底稿之格式、內容及範圍與工作底稿之所有權及保管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