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3日經濟日報A4版所刊載關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報導,因有部分報導,恐與事實不符,故說明實際情況如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現正進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訂定,該號公報並未意圖重大改變保險合約原有之會計處理,主要係藉著增加揭露以提升保險人財務報表透明度。此外,為允當表達保險人負債金額,故要求執行負債適足性測試。
前述負債適足性測試,規定保險人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估計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以評估已認列保險負債是否適足。若評估結果顯示其保險負債之帳面價值已有不足,則應將不足數認列為當期損失。惟該公報並未規定保險人應採用之利率為何,故不會因第四十號公報之推行而使保險公司必須以「最無風險的利率」計算保單應提存的責任準備金,亦無報載所述長期合約將因短期利率波動,而使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可能像「雲霄飛車」般,一年大虧,隔年大賺之情形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