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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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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94)基秘字第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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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合併報表組成企業發生變動是否追溯重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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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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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及第八號 「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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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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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7段之規定,編製報表主體變動係指編製報表之企業個體增減,致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編製主體與以前年度不同者,例如合併報表之組成企業發生變動。另依同號公報第16段之規定,編製報表主體變動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使與本年度之報表主體一致,並於變動年度附註說明變動之原因及其對各年度損益之影響。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46段之規定,企業於首次適用第七號公報第一次修訂條文時,不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此規定亦包括編製報表主體變動在內。 三、企業未來適用(非首次適用)第七號公報,如於年度中取得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或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包括依購買法取得子公司或處分子公司),究屬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抑或不重編以前年度報表,尚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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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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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適用(非首次適用)第七號公報,如於年度中取得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或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包括依購買法取得子公司或處分子公司),是否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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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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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第26段之規定,母公司應於取得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開始將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中。母公司應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子公司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故母公司於年度中依購買法取得子公司或處分子公司,應依前述規定處理,不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二、母公司於年度中取得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或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者,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第26段之規定處理,不重編以前年度報表。惟控制能力取得或喪失時,若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未變動,需考量取得或喪失控制能力之事實是否於過去即已存在,若確實於過去即已實質存在,則屬會計錯誤並應追溯重編至事實存在之時點。 三、綜上所述,企業於年度中取得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或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包括依購買法取得子公司或處分子公司),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不重編以前年度報表,惟本解釋函發布前已重編者,不在此限。 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7段所稱之「編製報表之企業個體增減」(編製報表主體變動之定義),其所例舉之「合併報表之組成企業發生變動」,以及第16段所述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之規定,係適用於如權益結合法所產生之編製報表主體變動,不適用於母公司於年度中取得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或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包括依購買法取得子公司或處分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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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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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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