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宣導說明會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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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答覆

1.   國外基金是否屬於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

基金之受益權利通常屬非貨幣性之金融資產。

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兌換差額係屬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若為貨幣性資產,其兌換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若為非貨幣性資產,其兌換差額應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3.   避險有效性之評估是否有較具體之方法或範例?

請參考第三十四號公報釋例及本會 (95)基秘字045號解釋函。

4.   企業持有具提前還款特性之債券,得否在避險文件中直接指定避險工具之名目本金隨債券提前還款情況調整,以維持避險有效性?

避險文件應明確決定避險工具之名目本金金額,不可隨時依提前還款情況追溯調整已指定避險之名目金額。但企業可定期重新指定未來避險名目金額,以減少避險無效情形。例如於每月初指定當月之避險名目金額。

5.   企業於每期期末以公平價值評價「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後,次期是否應迴轉損益?

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迴轉損益。

6.   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金融資產之債務商品,是否應按應計基礎估列利息收入?

企業可自行決定此類債務商品認列之公平價值是否包含未收現之利息。若此類債務商品認列之公平價值已包含未收現之利息,則不應再認列應收利息及利息收入。

7.   企業贖回海外基金投資,通常需數個工作天才能取得贖回之淨值資料以計算投資損益,其會計應如何處理為宜?

此類慣例交易因企業無法於交易日時取得詳細交易資料,故採用交割日會計較為適當。

8.   企業原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並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者,若被投資公司續後完成上市櫃,企業應否將相關投資重分類?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若其公平價值變為能可靠衡量時,應依第三十四號公報第106段之規定,重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