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0月17日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第二次修訂條文正式發布

        邇來國際經濟情勢動盪,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為穩定市場,故聽取各界之建議,於10月13日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IFRS7)修訂條文,放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重分類限制。由於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第三十四號公報)係參考IAS39訂定,且國際經濟情勢亦嚴重影響我國企業,故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本會)經過充分、審慎之討論後,決議參考IAS39及IFRS7修訂第三十四號公報。本會已於10月16日二讀通過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對外公開徵詢意見;並於本日(2008年10月17日)三讀通過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正式發布(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www.ardf.org.tw/)。       

         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放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重分類限制,使原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非衍生性商品,僅於(1)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或(2)極少情況下(如本次全球性之金融風暴)方可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亦規定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若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則可重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雖放寬部分金融資產重分類規定,但亦同步加強要求已重分類金融資產之資訊揭露。企業若重分類金融資產,須於重分類當期及以後各期,揭露所有重分類資產之帳面價值、公平價值、若未重分類而應認列為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各期公平價值變動(自重分類年度起),及其重分類後認列為損益之各期收益與費損。因此,財務報表使用者仍可於財務報表附註中,獲悉已重分類金融資產之公平價值相關資訊。
      
        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允許企業追溯至2008年7月1日開始適用該修訂條文,企業第三季季報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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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