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會計處理疑義。
一、A公司按面額私募發行甲種記名特別股,該特別股未申請上市買賣,其權利義務如下: 1.股息以每三年為一期,採階梯式逐期增加之固定利率計算,第十年(含)以後利率則維持固定不再變動,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特別股股東除領取上述定率發放之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股東之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2.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特別股收回時,公司應於收回當年度,將尚未分派或以前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補足之。 3.特別股分派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該公司發行金額為限。 4.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特別股於發行期間不得轉換為普通股。 5.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享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二、B公司決議以合併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A公司,其中B公司(收購者)為存續公司,A公司(被收購者)為消滅公司。依據其合併契約,B公司將依換股比例計算,以發行特別股予原A公司之特別股股東,且B公司新發行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將與A公司原發行者相同,其收回價格則訂為A公司特別股之原始發行價格。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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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執行「外部審計」時,特別是針對受查對象為公發公司,而評估財務報表有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時,有無可能要對受查對象有關人員於必要時進行約訪談?這是個有趣問題。 其實,早在1998年,美國素有「華爾街鐵漢」稱號,時任證管會主任委員的亞瑟.李維(Arthur Levitt)曾經指示轄下的「公開監理委員會」(Public Oversight Board;POB)成立專案小組,以檢討並評估會計師對公開公司財務報告的審計效能。該小組後來提出改進「外部審計」效能八項建議,其中第一項,建議會計師必要時宜執行某些「準鑑識」(forensic-type)審計程序...more
預告「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告日期:103/3/18 台財庫字第10303634970號)...more
釋示「非金融控股公司下之銀行與其持股百分之百之證券子公司間合作推廣證券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業務範圍」。(公告日期:103/3/11 金管證券字第1030005251號)...more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公告日期:103/3/18 金管銀控字第10260005250號)...more
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應就公允價值增加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公告日期:103/3/18 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more
公告修正「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二點條文,並自103年4月21日起實施。(公告日期:103/3/17 證櫃交字第10303006251號)...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