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期 2003年創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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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每股盈餘計算之疑義

  

企業減資以彌補虧損時,其計算每股盈餘之當期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是否應予以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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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 二月號  人才,以變應變 
 
 

全球化、科技化、多元化,
是目前商業環境的趨勢所向,
未來的會計人除了維持本身的專業,
還必須符合更多元的能力需求,
來提升其專業價值。
變化,只會愈來愈快;
知識與能力的要求,只會越來越高。
面對未來挑戰,
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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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二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
每本定價70 


1.本公報係參考國際審計準則第260號(ISA260)之相關規定訂定。
2.本公報係規範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與受查者治理單位溝通之責任。本公報內容包括六節共六十條條文及附錄。
3.本公報主要規範內容如下:
(1)查核人員溝通本公報所規定事項之責任,不因管理階層已向治理單位溝通該等事項而解除。同理,管理階層溝通治理單位所關注事項之責任,亦不因查核人員已向治理單位溝通該等事項而解除。然而,管理階層就該等事項向治理單位所作之溝通,可能影響查核人員與治理單位溝通之形式及時點。
(2)查核人員應就受查者之治理結構決定適當之溝通人員。如僅與治理單位之小組(例如,審計委員會)或個人溝通時,應決定是否尚須與治理單位本身溝通。於某些情況下,治理單位之所有人員皆負有管理責任。此時,查核人員如已與同時負有管理及治理責任之人員溝通本公報所規定須溝通之事項,則無須就其治理角色再與相同人員溝通。惟查核人員應確定其與負有管理責任人員間之溝通,已適當告知所有負有治理責任之人員。
(3)查核人員應與治理單位溝通其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所規劃查核範圍及時間之概要,以及查核之重大發現。應溝通之查核重大發現包括:查核人員對受查者會計實務重大質性層面之看法、查核時所遭遇之重大困難、查核時所發現且已與管理階層討論或信件往來之重大事項及查核人員所要求書面聲明之內容、查核時所辨認內部控制之顯著缺失、查核時所發現與受查者之關係人有關之重大事項及未遵循法令之重大事項,以及查核時所發現與監督財務報導流程攸關之任何其他重大事項。受查者為上市(櫃)公司時,查核人員應與治理單位溝通與查核人員有關之獨立性議題。
(4)查核人員依其專業判斷認為以口頭與治理單位溝通查核之重大發現並不適當時,應以書面為之。並非查核過程中發現之所有事項均須以書面溝通,惟依本公報之規定與治理單位溝通查核人員之獨立性時,應以書面為之。
(5)查核人員應就其查核目的評估與治理單位間之溝通是否適當。如不適當,則應考量其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以及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能力之影響,並採取適當行動。
4.本公報擬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亦得提前適用。自本公報實施日起,本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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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放棄認股行贈與之實 須課贈與稅並加罰
(會計研究月刊375期 第38頁)
 

 

當董事會決議產生爭議,主管機關的函釋通常可歸納為三個方向。另外,宜注意的是,股東藉由形式上放棄認股,而由特定人認股,且認股價格與淨值差距過大者,可能會被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

公司於第一次董事會發行新股,又立即召開第二次董事會變更原發行新股的決議,經濟部日前發布解釋函認為,尚屬可行。解釋函也提及,如果前述的董事會再次決議,例如降低發行新股總數,以致侵害到原有股東的認股權或繳納股款準備期間等利益,就要循司法途徑解決。但第二次董事會之決議,如果是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合約應如何處理有關,經濟部認為此與公司法無關,因此不予解釋。

由上述解釋函內容可見,當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產生紛爭或疑慮,而公司法又無明文規定時,主管機關的函釋,大致可歸類為三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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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公告日期:106/02/20 台關業字第10610010451號 令)...more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部分,自106年5月1日生效。(公告日期:106/02/18 台財稅字第10604503950號 令)...more

 

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一條條文。(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633號令)。(公告日期:106/02/18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633號)...more

 

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587號令)。(公告日期:106/02/18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587號)...more

 

修正「有價證券上櫃審查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暨新增上開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公告日期:106/02/20證櫃審字第10600032931號)...more

 

修正「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公告日期:106/02/18證櫃輔字第10600032901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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