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6月13日經濟日報A4版所刊載關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報導,因有部分報導,恐與事實不符,故說明實際情況如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現正進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訂定,該號公報並未意圖重大改變保險合約原有之會計處理,主要係藉著增加揭露以提升保險人財務報表透明度。此外,為允當表達保險人負債金額,故要求執行負債適足性測試。 前述負債適足性測試,規定保險人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估計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以評估已認列保險負債是否適足。若評估結果顯示其保險負債之帳面價值已有不足,則應將不足數認列為當期損失。惟該公報並未規定保險人應採用之利率為何,故不會因第四十號公報之推行而使保險公司必須以「最無風險的利率」計算保單應提存的責任準備金,亦無報載所述長期合約將因短期利率波動,而使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可能像「雲霄飛車」般,一年大虧,隔年大賺之情形產生。 另外,如報載所述美國與日本雖尚未實施IFRS4“Insurance Contracts”,惟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早已訂有保險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表達等會計準則之規定,亦審酌將於未來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針對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研議訂定合作計畫;日本對於保險合約會計處理未來亦將計劃持續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則於96年10月向國際宣示我國與國際接軌之計畫,該計畫預訂將於97年發布第四十號公報。為此,保險局責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產險公會、壽險公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等機構於96年成立「推動IFRS 4專案計畫」小組,以協助業者順利適用第四十號公報之相關規定,至於本公報實施日期將再開會討論後再予以確定。 |